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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市区施行户外广告管理新规/东西湖户外广告为
发布日期:2012-04-28

5月1日起市区施行户外广告管理新规
9种情形禁设户外广告,整治进入强制拆除阶段
发布时间: 2012-04-27 11:08:34 星期五  责任编辑: 刘芳  作者: 杨林聪
来源: 金华晚报打印

    本报讯 记者昨从市规划局获悉,经市政府批准,从5月1日开始,《金华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新办法中对户外广告管理的诸多细节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不少和市民生活息息相关。

    【背景】违法广告增多,旧规定部分内容不适应管理需要

    什么是户外广告?什么地方的户外广告,哪些户外广告受新办法管理?

    新办法总则中定义: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等空间,交通运输工具,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载体,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版装置、橱窗、灯箱、实物模型以及张贴悬挂等形式发布的介绍商品、服务或公益性内容的户外设施。

    市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说,新办法适用范围为:市区东至二环东路(含北延段)外侧50米、南至二环东路外侧50米、西至二环西路与金竹公路外侧50米、北至杭金衢高速公路北侧100米的围合区域,以及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户外设置、发布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据了解,市区原先的两个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分别于2005年、2006年出台,这些年来对提升城市形象作用不小,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城市管理需要。

    【内容】9种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新办法规定,有下列9种情形之一,将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1)在行政机关、学校用地范围内的;或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户外招牌广告除外);

    (2)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

    (3)利用建筑物屋顶的(楼宇名称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中批准的除外);

    (4)遮挡建筑物玻璃窗、玻璃幕墙的;

    (5)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法建筑的;

    (6)利用交通安全设施的;

    (7)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摧毁绿地的,或者影响公园、公共绿地景观的;

    (8)损害城市容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化】车载喇叭商业宣传被禁止,户外广告设置有了期限

    在新办法里,利用车载喇叭进行商业宣传的行为被明确禁止。

    此外,新办法中还新增了很多细致规定:禁止市区一环内设置跨街横幅、彩旗、巨幅等形式的商业广告,禁止占用道路(包括人行道)设置充气场(包括气拱门、气拱柱、气球等)广告。还有,禁止在江(湖)面设置水上漂流物广告和利用空中飞行物悬挂广告。

    针对当前我市公益广告数量少、品质低、设置后擅自改为商业广告的问题,新办法规定今后市区公益广告由市城管办统一审批管理。

    市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说,新办法的制定借鉴了杭州、苏州、绍兴等多地的管理经验,“原先的旧办法中对户外广告没有设置期限,现在增加了设置期限,到期后要续批”。

    根据新办法规定,电子显示屏广告的设置期限为6年,高立柱广告的设置期限为5年,其他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为3年。

    【整治】市区违法户外广告5月底前将全部拆除

    昨天,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开发区分局示范中队对环球商务大厦顶楼的屋顶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拆除,这标志着开发区户外广告管理整治进入强制拆除阶段。

    根据我市户外广告整治工作方案部署,3月至4月,我市有关部门已对市区户外广告进行了摸底排查,并要求违法户外广告业主限期整改或拆除。5月底前,对逾期未自行整改或拆除的户外广告,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根据前期摸底,开发区内违法广告面积有近2万平方米,主要集中在八一南街等商业街区。“违法的原因有些是业主未经审批擅自设立的,有些是因为审批期限到期而没有续批的,也有的是因为城市管理法规完善后,该地段不再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开发区副局长戴斌介绍说。

    本报记者 杨林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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